离婚在如下情况下可被准许:
1.协议离婚的,在满足双方已依法登记结婚、订立离婚协议,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一个月离婚冷静期、亲自领取离婚证等条件的情况下,可被准许;
2.诉讼离婚的,在满足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等条件的情况下,可被准许。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6.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提醒您,办理离婚登记后更改离婚协议是:
1.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公证机构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2.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