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吸毒容留的标准是:
1.客体方面。吸毒容留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吸毒容留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3.主体方面。吸毒容留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吸毒容留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过失不构成吸毒容留;
5.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