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1.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具体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办理抵押物手续但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破产企业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无效。
提醒您,抵押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下列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签订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
抵押的登记部门根据抵押标的性质有所不同。如,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