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车辆损失鉴定费是谁主张谁负担,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提醒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车辆行驶证;
2.车辆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
4.保险公司车辆定损单;
5.车辆维修清单;
6.起诉书(了解车辆贬值诉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