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5-12-08 17:13 官方整理
导读: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裁量时也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下面小编为您以案说法。

  【案例介绍】

  赔偿请求人李某佐曾因 “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0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该县看守所。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李某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终审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某 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李某佐又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宣告:撤销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宣告李某佐无罪。2015年7月16日,李某佐向某县法院申请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限制人生自由损失费用共计135567.2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但李某佐出狱后并未出现精神障碍。

  【案例分析】

  在如何处理本案中,对李某佐被限制人身自由日赔偿金依照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每日219.72 元计算共计135567.24元予以认可,但在确定如何赔偿精神抚慰金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另一种意见赔偿抚慰金最多 在50000元以下,酌情在30000元左右。

  持第一种意种见者认为:虽然长期以来,因相关法律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及具体数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申请人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漫天要价”。但国家侵权精神损害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损害形式,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其主要包括:

  1、损害具有复杂性。国家侵权行为对主体合法权益的侵 害,既会产生直接的物质损害,也会产生伴随性的精神损害。损害的存在是非常复杂的。

  2、损害具有很强的秘密性。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国家侵权行为造成 的精神损害往往隐藏在物质损害之后不容易被发现。

  3、损害具有广泛性。在国家侵权行为存在的场合中,都有可能存在精神损害。

  4、损害程度的难以计算性。

  5、损害赔偿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精神抚慰金规定得不好,会严重影响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度。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理应高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应当以丧失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确定赔偿金的数额,结合参照很多省制定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应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 金的赔偿数额:且具体金额应当是在多少“以下”包括本数,多少“以上”不包括本数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许多省制定的标准都如此。所以李某佐被逮捕近二年,依法赔偿150000元精神抚慰金不为过。试想一个正常人被错误逮捕羁押近二年是什么滋味,所以判决赔偿李某佐1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 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救济制度。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决定》,该决定对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其中最具有突破性的是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的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 大化。

  但本案李某佐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数额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虽然说精神损害具有“复杂性、很强的秘密性、 广泛性、损害程度难以计算性和损害赔偿范围局限性”等的特点;但人民法院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赔偿李某佐的精神抚慰金,决不能满足李某佐高额精神赔偿金要 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第七条“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的精神:对李某佐的精神赔偿金要求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如果以公式计算为:李某佐被限制人身自由617日的赔偿金日按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每日219.72元计算共计135567.24元,那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35567.24元 ×35%=47448.53元。根据具体案情,李某佐出狱时精神未见任何障碍,以及根据李某佐的生活地实情,精神赔偿抚慰金最多也只能考虑在50000元以下,但确定在30000元左右更为切合实际。

  因此,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小编说法】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裁量时也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由于公法中的精神损害与私法中的精神损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确立两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如果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越大,则其承担的责任也应当越重。

  2.侵害的具体情节。包括实施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侵害的具体情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大小。一般而言,侵害的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行为方式越粗暴,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就越大。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4.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侵权机关对待侵权的态度,同时对受害人的精神状况也有相当的影响。侵权机关事后采取的弥补措施越有效,则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越小。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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