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土地使用年限具体规定是40年至70年。娱乐用地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住宅用地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可以申请续期。如果不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年限需要审批。土地使用年限的审批机关主要有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各级审批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对土地使用年限进行审批。在决定土地使用年限时,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如土地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方式、土地所处的地区及城乡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