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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姓氏,公安机关或许有较大决定权

作者:应娅婷 来源: 更新日期:2023-07-21 15:27 浏览量:107

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姓氏



根据中华文明的传统,子女般跟随父亲的姓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形式的多元化,子女跟随母亲姓氏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是当父母协商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意图改变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合法范围又该如何界定?有关未成年人姓氏问题,通过大量求证判决书,大致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姓氏既可以随夫姓,也可以随母姓,甚至选择父母之外的姓氏。新生儿的姓氏问题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跟随父姓也可以跟随母姓,一般情况下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民法典》发布后,自然人除了父母的姓氏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选择父母之外的姓氏。其实很多老百姓可能对此并不知晓,因为我国的传统习惯就是新生儿的姓氏都是跟随父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婚姻的多元化,也有少数家庭新生儿姓氏跟随母亲.但这也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第二,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隐瞒离婚事实欲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原姓氏。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双方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必定面临跟随某一方共同生活的现实.由于夫妻离婚都因存在感情上的矛盾。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外一方心存怨恨也是无可厚非的。另外,抚养子女的一方希望更方便地照顾未成年子女,基于以上的种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尤其是母亲一方想要变更子女姓氏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安部 2002 年的《批复》,夫妻另外一方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原姓氏。这里用的词是“应当”。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隐瞒了离婚事实,另外一方只要不同意,公安机关就没有选择,只能恢复原姓氏。此种情况下.对于变更子女姓氏时隐瞒离婚事实的一方看似有些惩罚的意味在里面。第三,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未隐瞒离婚事实欲变更子女姓氏的,是否变更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从公安部 2002 年的《批复》可以看出,在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隐瞒事实的情况下需要变更子女姓氏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这里面包含的两层意思是.公安机关拒绝办理的我们不作讨论,公安机关给予办理的,变更子女姓氏之后.即便另外一方不同意变更.那么根据该《批复》,另外一方也没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撤销了。这也就回归了《民法典》第 1015 条的本质即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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