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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否对挂靠人拖欠的货款承担责任?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量:55

简要案情:

甲揽到某乡村公路硬化工程,找到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挂靠施工,乙公司同意。后乙公司中标该项目后,甲挂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向丙购买砂石水泥用于工程建设,并与丙签订采购合同,甲未经乙同意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因资金周转困难,甲方拖欠部分货款。丙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连带支付货款。

代理过程:

本人担任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仔细研究各方提供的证据后,发现在采购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双方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应为公章或者项目部印章才能生效,如加盖其他印章应有授权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意。”于是,以此理由提出主要答辩意见:因甲未经乙授权,加盖项目部印章,根据合同条款约定,采购合同对乙公司无效。而甲是实际买受人,应承担支付货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丙支付货款,驳回丙的其他诉讼请求。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与乙公司代理律师观点基本一致。

律师分析及建议:

目前,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着挂靠施工的情形,即建设单位通过中标或者其他形式承接某一工程项目后,再将该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或者挂靠人通过自己的渠道揽到某一工程后,找到建设单位挂靠施工。建设单位一般按工程价款收取1-3%的管理费,缴纳与工程有关的税费,剩余的工程款再付给挂靠人。挂靠人因施工需要购买建材用于工程建设,如果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拖欠供货商货款,供货商一般会选择将挂靠人和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建设单位是否对挂靠人拖欠的货款承担给付责任?

在挂靠施工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一般存在以下情形,不同的情形下,承担给付货款的主体不一样,具体分析如下:

一、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货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者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挂靠人与供货商之间存在订货、收货、结算、付款等的事实,在这种情形下,挂靠人是买受人,自己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建设单位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二、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供货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项目部印章,在这种情形下,挂靠方和建设单位一般视为买受人,建设单位对挂靠方拖欠的货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三、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供货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建设单位虽然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项目部印章,但在挂靠人的要求下,提供开票信息给供货商开票,接受供货商的货款发票,通过名下银行账户按票面金额支付货款给供货商,在这种情形下,有可能视为认可、参与挂靠人与供货商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也有可能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四、挂靠人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建设单位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项目部印章,或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供货商表示不认可该份合同,且实际履行合同的是挂靠人与供货商,在这种情形下,挂靠人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提供开票信息给供货商开票,接受供货商的货款发票,通过名下银行账户按票面金额支付货款给供货商,也有可能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五、挂靠人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才生效,加盖其他印章无效。挂靠人在无建设单位授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建设单位的项目部印章,建设单位过后不认可,且订货、收货、结算也是挂靠人与供货商之间进行,在这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对建设单位无效,由实际买受人即挂靠人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建设单位对挂靠人拖欠的货款不承担给付责任。

六、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挂靠人,授权范围载明“负责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建材”、“签订经济合同”等等内容,挂靠人以建设单位委托人的身份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形下,挂靠人一般视为建设单位的委托人,有权代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拖欠货款承担给付责任。

七、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挂靠人,授权范围仅为工程施工、验收,不包括签订经济合同、买卖合同,且供货商知悉并认可挂靠人的授权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挂靠人以建设单位委托人的身份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但如果建设单位不认可,一般视为挂靠人无权代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对挂靠人拖欠的货款不承担给付责任。

八、挂靠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刻制建设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项目部印章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建设单位过后不认可,且通过司法印章鉴定等等方式证明挂靠人所加盖的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或者挂靠人的该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在这种情形下,挂靠人一般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建设单位对挂靠人拖欠的货款不承担给付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否认印章的真实性,又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证明印章是挂靠人私刻,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挂靠人拖欠的货款承担给付责任。

九、挂靠人盗窃建设单位的印章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建设单位一般也要证明印章被盗的事实,或者公安机关查实印章被盗事实对挂靠人依法处理,才有可能免除给付货款的责任。

在挂靠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除了以上情形外,可能更加复杂多变,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承担给付货款的主体。作为建设单位,如果想免除对挂靠人拖欠货款承担给付的责任,首先,应加强公章、合同专用章及项目部印章的管理,杜绝挂靠人未经允许在买卖合同、结算单、对账单、欠款单等材料上加盖上述印章。如果发现印章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次,如果授权挂靠人的范围不包括签订经济合同、买卖合同,应在授权委托书载明,并尽可能将委托书的内容通过书面、短信、邮件、微信等形式送达给供货商(优先考虑书面形式送达供货商签收),使供货商知悉。最后,对于挂靠人与供货商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尽可能由挂靠人支付货款,不从名下银行账户代挂靠人支付货款。如果确实需要代付,建议办理代付的相关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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