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2020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xx项目装饰工程交给A公司设计、施工,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2日,该工程采取工程施工预付款的形式付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对该项目进行施工,2020年4月12日,经B公司验收为合格,A公司向B公司报送了《竣工结算书》,双方进行结算,该工程总工程款为1633335.21元。但自合同签订以来,B公司总拖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1033335.21元未支付,B公司的行为已经违约,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给付251770.66元。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A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能否支持;
3.xx服务中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A公司提起诉讼后,所冻结的B公司足以向A公司给付本案工程款。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xx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A公司对于要求xx服务中心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