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珍粦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
来源:林珍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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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厦门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陈X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称,一、陈XX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陈XX主张其是从2017年10月16日起到XX公司上班,XX公司申请证人证明陈XX此时还在原单位XX集团上班。XX公司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仲裁却裁决双方自2017年10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陈XX认为业绩提成为5%,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XX公司申请的证人证明业绩提成为1.2%,仲裁却按5%裁决。XX公司提供证据证明XX公司支付的款项是预支款,仲裁却直接裁决为支付工资。仲裁委以上裁决属无证据裁决,属枉法裁决的行为。陈XX自己的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相互矛盾。二、XX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其主张,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但仲裁委没有采信,仲裁委在业绩提成认定方面还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三、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销售,就是打电话推荐客户买股票,劳动者通过非正当渠道得到股票所属公司的消息才会进行销售,这个交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应该拿到提成。XX公司和劳动者都违反了证券法,仲裁委裁决也是违法的。

  陈XX称,仲裁裁决于法有据,XX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由应当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现XX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由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劳动者推销的股票其实就是公司指定的股票,不是劳动者自己发掘的股票。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23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集劳仲案〔2018〕0047号仲裁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XX公司应支付给陈XX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2900元;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XX公司应支付给陈XX2017年10月份的业绩抽成4000元。三、驳回陈XX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XX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及提成的比例错误,属事实认定范畴,而事实认定错误不属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审查的范畴。XX公司以仲裁裁决未采信其证据,以及仲裁裁决违反证券法为由,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XX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XX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厦门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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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珍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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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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